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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 王 韶 |
轮值主席 | 陈茵(2018年上半年) |
常务副会长 |
夏海钧(中国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莫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及执行董事)
朱荣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裁) 林昭远(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产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俊(中国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总裁)
陈茵(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刘臻(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华南区总经理)
麦帆(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集团控股总裁)
唐激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总经理) 答恒诚(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黎斌(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刘光金(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
副 会 长 (按姓氏 笔画排列) |
王安泉(江门市蓬江区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洋(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总裁)
毛文斌(广州市湖品房地产有限公司(龙湖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邓亚宁(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邝绍荣(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
吕文(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守和(河源市华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远炳(美林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昉(惠州隆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绍生(宜华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阮灿华(清远市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纪建德(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麦泽年(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 吴小平(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智军(路劲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陈文华(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陈光明(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陈志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陈俐(广东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陈斌(广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汉波(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文强(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总裁) 罗北生(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少初(韶关市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文(星河地产华南区域副总裁) 钟振强(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鸿昌(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浩然(广州汇美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徐学文(广东祥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徐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总裁) 徐景宏(合富辉煌(中国)董事、副总经理) 殷杰(广州旭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少媚(新世界(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 黄建潼(广东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锦华(广东万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韶海(福晟集团执行总裁、广州福晟董事长)
萧睿(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南区域董事长)
曹志伟(广州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志旺(广东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海斌(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总经理兼集团办主任) 付熙嵬(中海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鲁君驷(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谢跃辉(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肇庆百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鸿文(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广州颐和集团有限公司) |
监 事 长 |
陈国辉 监事:弓毅伟 李小楠 王楚焊 冯锦麟 |
秘 书 长 | 常可 |
商务洽谈:黄先生 86-20-87382426 刘先生 86-20-87376855
展商服务:刘先生 86-20-87376855 媒体联络: 86-20-61205968
传真:86-20-87376847 珠三角房博会交流群:239583153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表决稿)》(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四审。该条例提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此,广东省房协副会长、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指出: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就提出“住宅区停车场费用放开价格管制”,即住宅区停车场应采用市场调节价的要求,为何广州仍对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市交委回应:国家发改委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的同时,也明确提出对一些竞争不充分的住宅停车场,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议价规则。前不久广州一些小区业主因经营者单方面大幅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使得车主利益受到损害,与经营者产生纠纷。住宅停车场作为配套建设,政府制定政策必须要平衡经营者和车主的关系,而不是让经营者在未与业主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制定高收费标准。
曹志伟认为,广州市交委的依据仍存在矛盾:
对于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同一小区,如车位已经销售给住宅或商业办公的业主,按《物权法》规定车位业主有自主出租权及定价权即市场定价,而未售的车位则没有此项权利即受条件管制,对同一小区同类产品区别对待,显失公平,且违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享有的绝对权利,况且对条例出台前已建设已确权的物业也倒追生效,此举令政府有失诚信。
若在该新条例下协商定价,因无协商议事的标准导致无法协商。而因收益不由市场决定,建设单位对收益没有完全自主权,可能会尽量减少投入,反而会激化供需矛盾,同时也与“鼓励停车场建设”精神相悖。如硬性规定建设量,则有可能加重企业投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因车位后续经营不由建设单位控制,势必大幅背离车位价值,甚至成本,新开发项目销售时如直接捆绑住宅销售,或打入房价可能间接推高住宅价格。
据此,曹志伟呼吁: 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住宅区停车场费用放开价格管制”(即住宅区停车场应采用市场调节价)的要求;以及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与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在健全机制中明确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