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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 王 韶 |
轮值主席 | 陈茵(2018年上半年) |
常务副会长 |
夏海钧(中国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莫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及执行董事)
朱荣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裁) 林昭远(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产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俊(中国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总裁)
陈茵(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刘臻(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华南区总经理)
麦帆(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集团控股总裁)
唐激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总经理) 答恒诚(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黎斌(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刘光金(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
副 会 长 (按姓氏 笔画排列) |
王安泉(江门市蓬江区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洋(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总裁)
毛文斌(广州市湖品房地产有限公司(龙湖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邓亚宁(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邝绍荣(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
吕文(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守和(河源市华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远炳(美林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昉(惠州隆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绍生(宜华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阮灿华(清远市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纪建德(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麦泽年(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 吴小平(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智军(路劲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陈文华(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陈光明(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陈志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陈俐(广东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陈斌(广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汉波(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文强(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总裁) 罗北生(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少初(韶关市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文(星河地产华南区域副总裁) 钟振强(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鸿昌(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浩然(广州汇美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徐学文(广东祥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徐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总裁) 徐景宏(合富辉煌(中国)董事、副总经理) 殷杰(广州旭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少媚(新世界(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 黄建潼(广东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锦华(广东万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韶海(福晟集团执行总裁、广州福晟董事长)
萧睿(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南区域董事长)
曹志伟(广州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志旺(广东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海斌(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总经理兼集团办主任) 付熙嵬(中海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鲁君驷(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谢跃辉(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肇庆百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鸿文(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广州颐和集团有限公司) |
监 事 长 |
陈国辉 监事:弓毅伟 李小楠 王楚焊 冯锦麟 |
秘 书 长 | 常可 |
商务洽谈:黄先生 86-20-87382426 刘先生 86-20-87376855
展商服务:刘先生 86-20-87376855 媒体联络: 86-20-61205968
传真:86-20-87376847 珠三角房博会交流群:239583153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